近期,农业农村部针对发酵饲料产业出台重要管理规范,发布第1027号公告《发酵饲料管理规定》。公告明确,发酵饲料是指以降解饲料原料中大分子物质、消除或减少抗营养因子等有毒有害物质、提高原料饲用价值等为目的,使用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》中的微生物菌种(株)或者同时使用酶制剂等,对《饲料原料目录》原料列表中除 9(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) 、10(鱼、其它水生生物及其副产品)外的原料或者原料混合物进行发酵处理所获得的产品。
定义:明确发酵饲料按照单一饲料品种进行管理。
准入门槛:生产发酵饲料的企业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在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发酵饲料生产。技术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并通过现场考核。
设施与工艺要求:发酵车间须单独设立,不得共用;设施设备须专用并满足卫生安全标准。
质量管理规范:实现全过程质量控制。强调所用菌种必须保存在有资质的机构,外购的企业必须有生产许可证。、
标签标识:须明确标注原料组成、生产菌株信息、成分保证值等,禁止夸大宣称功能。
安全指标严格化:发酵饲料卫生指标覆盖所有原料涉及的项目,并按照原料质量占比从严执行限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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